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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与何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

原告詹某与被告何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2016年7月之前利息129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以年利率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何某从原告詹某处共借25000元,并于2014年11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年利率2分,原告的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要求被告何某偿还借款本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因借贷行为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詹某偿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298元(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2分分别算至2016年7月31日止),后期的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2分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157.5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9。备注中注明本案案号及当事人名称)。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 帆 审 判 员  顾 俊 人民陪审员  蔡学东

书记员:郝诗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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