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黄州区农业局。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清源门*号。
法定代表人:邵华东,该局局长。
上诉人詹某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黄州区农业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102民初2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黄冈市黄州区农业局根据中共黄州区委第一巡察组《关于对区农业局党委巡察情况的反馈意见》的精神,决定对詹某缺勤期间所得工资、单位公积金共计77898元予以收缴,该行为源于詹某在黄冈市黄州区农业局工作期间两年未上班,违反了单位制度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双方在内部管理与被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一审裁定驳回詹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吴刚
审判员 张汉梅
审判员 刘丹
书记员: 易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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