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文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原告詹文学与被告田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詹文学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文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詹文学负担。
审判员 余天云
书记员: 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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