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某某,已退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二九一农场中央大街西段1幢1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莲,该农场场长。
上诉人詹某某因与上诉人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 冬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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