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某
梁素敏(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李敬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某某
马占峰(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王明生(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原告詹某某,1960年3月15日,河北省老河口市东启街174号。
委托代理人梁素敏、李敬宇,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某。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王明生,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侯月涛
审判员:赵景强
审判员:陈晨
书记员: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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