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彬
方保球(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湖北银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詹某彬
委托代理人方保球,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银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友全,该公司经理。
原告詹某彬诉被告湖北银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詹某彬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詹某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詹某彬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詹某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詹某彬负担。
审判长:郑高潮
审判员:瞿学知
审判员:刘兵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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