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
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田某
蔡章林
崔平
原告詹某。
委托代理人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某,宣恩县民族实验小学教师。
被告崔平,宣恩县万寨乡中心小学教师,系被告田某之妻。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章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田某、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元,由原告詹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9元,减半收取1264.5元,由原告詹某承担。
审判长:苏学斌
书记员:张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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