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苏。
原告詹某某与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书》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初纸共享纸巾”项目货款共计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原告于2018年10月20日支付被告货款30,000元,2018年11月5日收到被告提供的共享纸巾机。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而被告却严重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被告提供的纸巾机不能正常出纸;被告客服以离职等理由拒绝与原告协商沟通;被告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恒西路XXX号XXX室人去楼空;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新变更的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也无人办公;原告收益无法体现;被告拒绝提供机器维修配件等。被告的违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之情形,原告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有:
1.《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书》各1份,证明双方达成《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书》;
2.收据1份,证明原告已按协议支付了30,000元;
3.初纸共享纸巾宣传册5页、APP升级公告1页、初纸领纸流程说明1页,证明被告多次变更出纸规则和提现规则,且强制要求其承担发票税费;
4.光盘1份,证明2019年6月28日在被告注册地拍摄的照片及视频显示该处无人办公,2019年11月22日拍摄的视频显示原告经营的纸巾机扫码之后无法登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0日,原告詹某某(乙方)与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该项目通过在人流密集区域及商店摆放共享纸巾机,由潜在客户按需扫码获取的方式满足用纸需求,代理商通过日常运营管理共享纸巾机等方式获取收益;代理条件是乙方对该项目有高度共识,具备相应资金、市场拓展能力,高度接受甲方创立的“初纸共享纸巾”服务项目的模式,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市场管理方案、营销政策,愿与甲方共同成长;乙方支付30,000元管理费获得“初纸共享纸巾非独家代理”资格,甲方同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作为乙方“初纸共享纸巾”服务项目的非独家代理运营区域;合同有效期3年,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止;共享纸巾机管理费为:立式纸巾机2,000元/台、台式纸巾机1,000元/台;以上费用均不含税;纸巾机设备等款项实行款到发货,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支付的纸巾机设备等款项后1个月内安排发货。甲方权利义务为:甲方提供共享纸巾机,可通过微信关注公众号、小程序和APP完成任务的方式领取免费纸巾;用户通过关注公众号可以一天领一包免费纸巾,当天公众号资源用完后用户可以通过小程序和APP完成任务可以一天领多包免费纸巾;甲方在合同期内供应长期软件更新服务,设备配件在一年保修期内由甲方免费提供(乙方负责相关物流费用),一年后设备的配件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纸巾配送运输工作,承担物流费用;甲方有权根据广告商要求更新纸巾机身、领纸手机页面、纸巾包装等位置的广告内容,乙方应全力配合;如甲方三年内无法提供技术服务(五、代理商权利及义务中第7、第8条情况除外),则一年以内甲方退还全部已收取的管理费用,超过一年甲方退还50%已收取的管理费用,超过两年甲方退还30%已收取的管理费用等;代理商权利义务为:协议期内纸巾机的收益权为乙方所有,甲方对机身广告位有使用权;乙方如需增加共享纸巾机,工作时间内向甲方申请调配,甲方按合同价格收取乙方相应管理费。乙方有维护设备和管理纸巾义务;乙方需要自备纸巾库存,按照每包0.25元向甲方缴纳库存押金,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配发纸巾等;项目收益为:乙方负责的共享纸巾机因推广协助致甲方通过平台成功送出相应纸巾的,由甲方按每包0.30元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税收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每包佣金收益根据甲方每月发布的公众号佣金表计算;前述收益在每月20-23号可以申请提现,23号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审核通过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乙方银行账号等。当日,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书合同为湖北鄂州市鄂城区个人代理。经甲乙双方协商:①共享纸巾机用户扫码输出纸巾,为甲方免费提供,甲方为乙方提供每台机器400包免费纸巾的循环库存,当乙方的纸巾数量低于甲方给予的库存,及时申请,甲方协助乙方按时进行纸巾库存的补给和配送运输工作;②甲方在合同期内,提供设备一年保修期内免费维修,配件发货在3个工作日内发货(节假日除外);③尾款全款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④结算周期为月结,20号-下个月20号为一周期,乙方到税务局开增值税发票,乙方收益每月28号公司统一打款。
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支付被告30,000元。诉讼中,原告表示其于2018年11月5日收到6台台式纸巾机及附随的2,400包纸巾,之后被告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其找不到被告,故之后的24台台式纸巾机被告一直未发货,原告未使用过收到的6台台式纸巾机,故未产生任何收益。
涉案宣传资料显示,领纸模式原为: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免费领纸。2018年11月7日,被告发布APP升级公告,告知代理人,初纸优享启动新产品升级优化工作,上线3.0版本。新增多个任务板块。主要为福利任务、简单任务、游戏大厅、任务大厅以及新增积分板块。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至被告现注册地处,拍摄的视频显示被告未在该址办公。
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视频显示,手机扫描纸巾机上的二维码无法登陆,被拍摄纸巾机无法正常取纸。
诉讼中,原告表示同意退还涉案纸巾及纸巾机,如不能足量退还,则按纸巾0.25元/包、台式纸巾机1,000元/台折价抵扣;要求被告退还的钱款中,同意扣除原告已使用纸巾机期间的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书》后,原告已履行付款等合同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全部纸巾机,且被告在合同期限内经营不善,不能持续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致纸巾机无法正常取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双方所签《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书》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纸巾机费用,原告则退还被告相应纸巾机及纸巾,如原告无法退还,则应折价赔偿。现原告已付被告钱款30,000元,并称仅收到6台台式纸巾机、其余24台台式纸巾机未收到,对此被告未向本院举证其交付原告纸巾机数量,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以原告确认的纸巾机数量为准。诉讼中,原告同意被告应退还的钱款扣除已使用纸巾机期间的费用,本院酌情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詹某某与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书》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詹某某19,166.71元;
三、原告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纸巾2,400包、台式纸巾机6台,如不能足量退还,则未退还部分按纸巾0.25元/包、台式纸巾机1,000元/台折算价款支付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詹某某负担99元,由被告上海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莞茜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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