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訾某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旭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星原,男。
  原告訾某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訾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訾某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訾某负担。

审判员:叶晓晨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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