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娟,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靳青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申请人言某某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靳青川、李某某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等值房产、车辆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靳青川、李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二被申请人等值房产、车辆。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言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新庄
书记员: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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