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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2刘某1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陈益民(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部分第八行:“刘某2拿走5万元没有返还”更正为:“刘某2拿走3万元没有返还”。
审判员 潘 珍
书记员:支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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