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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2
刘某1
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
陈益民(河北德盛律师事务所)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部分第八行:“刘某2拿走5万元没有返还”更正为:“刘某2拿走3万元没有返还”。

审判员 潘 珍

书记员:支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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