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玉龙,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何生,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加峰,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鄂0804民初45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荆掇国用(2012)第20120225号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荆掇国用(2012)第20120225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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