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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邢台市邮政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某某
石风江(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
张艺(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邮政局
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解某某,邢台市联通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石风江,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艺,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邮政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556号,组织机构代码:71839540-0。
法定代表人孟浩程,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71832120-9。
法定代表人郝金铎,职务:董事长。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邢台市邮政局(以下简称邮政局)、第三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按照经济适用房项目报批建设的,业已办理了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证,原告解某某起诉邮政局、第三人顺泰公司为涉案房屋办理商品房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涉及不动产产权性质的变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经过行政审批程序予以办理。涉案房产虽非在被告邮政局自有土地上开发建设,但邮政局在委托顺泰公司整体开发建设后再分配给单位职工,并对房屋的再次转让予以限制,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解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在国有划拨土地上,按照经济适用房项目报批建设的,业已办理了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证,原告解某某起诉邮政局、第三人顺泰公司为涉案房屋办理商品房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涉及不动产产权性质的变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经过行政审批程序予以办理。涉案房产虽非在被告邮政局自有土地上开发建设,但邮政局在委托顺泰公司整体开发建设后再分配给单位职工,并对房屋的再次转让予以限制,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解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茹
审判员:胡立华
审判员:刘静宇

书记员:王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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