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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运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解运霞,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群众,住所地巨鹿县小吕寨镇小吕寨村,现住云南省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运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4019.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26日15时10分,王占章驾驶冀A×××××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邢德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为躲避其他车辆驶入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与王立波驾驶的云A×××××小型轿车(乘坐人解运霞)沿交通驾校由北向南行驶到邢德线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立波、解运霞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巨鹿县医院,住院治疗10天。2018年2月5日,巨鹿县交警大队作出第13052942018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占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冀A×××××、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系石家庄路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对我进行赔偿,故诉至你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解运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4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解运霞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兴民

书记员:张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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