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某
曹丽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侯某某
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田秀民
原告解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丽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备战路8号(董二庄村东路北)。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秀民,安丰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侯某某、被告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秦某某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某某、被告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秦某某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被告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秦某某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0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被告河北胜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秦某某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0元,减半收取5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友山
书记员:吴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