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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金坡,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倪建利,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成冰,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琳琳,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迎秋

书记员: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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