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某
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解井(景)龙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原告解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井(景)龙。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解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素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解井龙拖欠原告借款3566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6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借款单中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356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解井龙拖欠原告借款35666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6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借款单中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井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3566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周素青
书记员:崔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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