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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某某
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解某某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原告解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李雁,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英伟,被告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解某某拖欠原告解某某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原告催要时,被告应当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欠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另有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且已经起诉,建议该款到工程款中扣除,并要求本案中止审理,因借款行为发生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本案的处理与双方是否结算工程款无关,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解某某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解某某拖欠原告解某某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原告催要时,被告应当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5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欠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另有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且已经起诉,建议该款到工程款中扣除,并要求本案中止审理,因借款行为发生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本案的处理与双方是否结算工程款无关,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解某某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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