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解放商用汽车肇东服务站,地址:肇东市。负责人:刘欣,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似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涛,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解放商用汽车肇东服务站因与被上诉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解放商用汽车肇东服务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明
审判员 姜再民
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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