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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秦某某、张某某、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某某
顾海双(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孔玉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田瑞征(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毕某某

原告解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顾海双、孔玉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瑞征,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张某某、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顾海双、孔玉珍、被告秦某某、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瑞征、被告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四份收据,仅证明原告与北京三赢公司存在买卖(磁疗被)关系。二被告系该买卖关系的经手人。原告所提交的农行明细表、银行卡存款赁条、农行回单等,仅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秦某某银行卡内存过款,但不能证明该款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借款及利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四份收据,仅证明原告与北京三赢公司存在买卖(磁疗被)关系。二被告系该买卖关系的经手人。原告所提交的农行明细表、银行卡存款赁条、农行回单等,仅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秦某某银行卡内存过款,但不能证明该款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借款及利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解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

审判长:吕军

书记员:谷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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