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海波。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丽秋,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商海波为解某某出具承诺书、还款协议,以及最后由刘某、商海波与解某某、案外人段兰昌签订协议书,一审法院均给予认定合法有效,但仅对其中2016年3月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对2015年11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的变更,并未对2016年4月15日承诺书、2016年5月25日协议书与前者是否存在关联系性给予论述认定,应结合上述承诺书、还款协议、协议书的形成过程、内容给予综合评价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4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46.00元,退回上诉人刘某、商海波。
审判长 卜洪元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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