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建文,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玉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会强。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文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梁建文,被告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会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被告提供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五寨山滑雪场综合服务楼工程,贾彦龙分包瓦工部分.贾彦龙通过解某丁雇佣包括解某某父亲解二平在内等人进场干活,都没有签书面协议,口头约定一日一结。2012年10月26日18时许解二平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载其他五人回家途中,行驶到环镇(铜冶镇)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解二平死亡,其他人受伤。事故后解某丁将剩余工资结算完毕。
基于上述事实,围绕相关证据及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贾彦龙与被告之间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贾彦龙雇佣包括解二平在内等人履行该合同义务,贾彦龙与解二平等人之间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劳动者工资一日一结,干一天算一天,不受被告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约束,双方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各自独立,地位平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解某某之父解二平生前与被告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姬文鹏
书记员: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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