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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建国与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解建国。
委托代理人孙琪正,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建军(又名尚世峰)。

解建国与尚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2012年9月13日被告给原告所写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欠条写明:今欠铸件款贰拾壹万元整,落款尚建军。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铸件款未予偿还,原告提交被告所写欠条一份,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被告没有提交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尚建军给付原告解建国铸件款1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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