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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于全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然,鸡西市梨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全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于全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解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解某某因无法提供医疗费票据、不配合鉴定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某某撤诉。公告费300.00元,由解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解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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