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解小花、贾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小花
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贾某某
李某某
尹东彬(赵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解小花。
原告贾某某。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少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东彬,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解小花、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瑞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代理人陈少峰、被告李某某及其代理人尹东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被告对责任事故认定有异议,认为不是自己所撞,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对责任事故认定书进行申请复议,虽然对公安卷中笔录有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推反事故责任认定,故对责任事故予以认定。
对原告贾某某医疗费5316.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原告贾某某要求的护理费为1182元。因原告的诊断证明与出院病例医嘱均没有的两人陪护的意见,应按原始病例医嘱,故原告贾某某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按一个人护理,按其女儿贾冀平护理计算,故原告贾某某的护理费为600元。
原告贾某某主张营养费1080元,因诊断证明与出院医嘱相互矛盾,出院病例医嘱上并没有加强养医嘱,故对原告贾某某以上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贾某某主张交通费200元,虽没有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入院出院需要车辆护送,故对原告贾某某这一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贾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为6416.08元。
对原告解小花医疗费1056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原告解小花要求的护理费为21792元。原告的诊断证明有住院期间两人陪护的意见,虽有××例出院医嘱较妥,应为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故原告解小花的护理费为11天×108元×2人=2376元。
原告解小花主张营养费1230元,因诊断证明与出院医嘱相互矛盾,出院病例医嘱上并没有加强养医嘱,故对原告解小花以上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解小花主张交通费400元,虽没有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入院出院需要车辆护送,故对原告解小花主张交通费应为200元较妥。
综上原告解小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为13695.55元。
被告李某某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111.63元。因被告李某某的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贾某某所花费的医药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在10000元中所占的份为5616.08元÷(5616.08元+11119.55元)×10000元=3356元;原告解小花所花费的医药费在10000元中所占的份为11119.55元÷(5616.08元+11119.55元)×10000元=6644元,对原告贾某某医药费超过部分5616.08元-3356元=2260.08元,原告解小花医药费超过部分11119.55元-6644元=4475.55元,因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费用,故被告对原告贾某某的医药费应承担2260.08元×70%=1582元;被告对原告解小花的医药费应承担4475.55元×70%=3133元。
被告对原告贾某某护理费600元、交通费200元;原告解小花护理费2376元、交通费2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内承担责任。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贾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738元;原告解小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2353元,因原告解小花无责任,对原告贾某某应承担的30%部分没有主张,故本案对该部分不予外理。
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各项赔偿款5738元;给付原告解小花各项赔偿款12353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承担242元,被告李某某承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书,被告对责任事故认定有异议,认为不是自己所撞,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对责任事故认定书进行申请复议,虽然对公安卷中笔录有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推反事故责任认定,故对责任事故予以认定。
对原告贾某某医疗费5316.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原告贾某某要求的护理费为1182元。因原告的诊断证明与出院病例医嘱均没有的两人陪护的意见,应按原始病例医嘱,故原告贾某某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按一个人护理,按其女儿贾冀平护理计算,故原告贾某某的护理费为600元。
原告贾某某主张营养费1080元,因诊断证明与出院医嘱相互矛盾,出院病例医嘱上并没有加强养医嘱,故对原告贾某某以上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贾某某主张交通费200元,虽没有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入院出院需要车辆护送,故对原告贾某某这一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贾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为6416.08元。
对原告解小花医疗费1056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原告解小花要求的护理费为21792元。原告的诊断证明有住院期间两人陪护的意见,虽有××例出院医嘱较妥,应为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故原告解小花的护理费为11天×108元×2人=2376元。
原告解小花主张营养费1230元,因诊断证明与出院医嘱相互矛盾,出院病例医嘱上并没有加强养医嘱,故对原告解小花以上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解小花主张交通费400元,虽没有相关证据,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入院出院需要车辆护送,故对原告解小花主张交通费应为200元较妥。
综上原告解小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为13695.55元。
被告李某某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111.63元。因被告李某某的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贾某某所花费的医药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在10000元中所占的份为5616.08元÷(5616.08元+11119.55元)×10000元=3356元;原告解小花所花费的医药费在10000元中所占的份为11119.55元÷(5616.08元+11119.55元)×10000元=6644元,对原告贾某某医药费超过部分5616.08元-3356元=2260.08元,原告解小花医药费超过部分11119.55元-6644元=4475.55元,因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费用,故被告对原告贾某某的医药费应承担2260.08元×70%=1582元;被告对原告解小花的医药费应承担4475.55元×70%=3133元。
被告对原告贾某某护理费600元、交通费200元;原告解小花护理费2376元、交通费2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内承担责任。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贾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738元;原告解小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2353元,因原告解小花无责任,对原告贾某某应承担的30%部分没有主张,故本案对该部分不予外理。
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各项赔偿款5738元;给付原告解小花各项赔偿款12353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承担242元,被告李某某承担183元。

审判长:王瑞果

书记员:王晓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