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存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勇、郑晓丽,系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亚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赞张路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焦秀军,任执行董事。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赞皇县人,现羁押于沙河监狱。
被告焦新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赞皇县赞皇镇槐泉东路,现羁押于鹿泉监狱。
原告解存才诉被告赞皇县亚某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公司)、陈某某、焦新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陈某某、焦新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存才诉称,2014年6月19日赞皇县八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八稳合作社)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借条由借款负责人陈某某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2014年7月2日,被告亚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协议由借款负责人焦新书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到期后原告向借款负责人主张权利,均被拒绝,2017年8月13日被告焦新书、陈某某出具说明一份,称被告亚某公司借用赞皇县八稳农合社资金中包括原告20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均用于被告亚某公司使用,资产处置后归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亚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止,按照年率24%计算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止,按利率24%计算利息);请求被告焦新书、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赞皇县亚某紧固件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焦新书辩称,100万元是被告陈某某借的,2014年7月2日的借款协议与2014年4月23日打款记录(200万元)与我给张玉秀打的200万元借条是一回事,原告借给的200万元不是用于农合社,是用于经营亚某公司了,我个人同意偿还200万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300万是我和焦新书借的,用于亚某公司使用,亚某公司资产中焦新书占50%的股份,我占30%股份,张玉秀占20%股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焦新书名下银行账户打款200万元,为此原告与被告焦新书于2014年7月2日补签了加盖亚某公司公章的借款协议;2014年6月19日原告出借100万元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亦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加盖八稳合作社公章的借条。本案中,被告焦新书、陈某某于曾2017年8月13日共同向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亚某公司借用八稳合作社资金中包括解存才叁佰万元,用于亚某公司使用,资产处置后归还解存才”。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银行转账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款协议、借条、说明予以证实。
另查,被告陈某某称,自己与焦新书均是亚某公司股东,焦新书予以否认,称自己不是股东,为此原告提供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207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记载焦新书代理人曾认可焦新书系亚某公司大股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款协议、借条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利息的约定(月息3分)已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关于利率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应当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亚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关于亚某公司在本案中所承担责任问题,其中200万元借款协议系被告焦新书所签,并加盖被告亚某公司公章,故被告亚某公司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剩余100万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赞皇县亚某紧固件有限公司、焦新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解存才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止,按月利率24%计算利息)。
二、被告陈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解存才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止,按月利率24%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焦新书、陈某某及赞皇县亚某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郝江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