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增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旗,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告: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
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职务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解增会与被告范某某、雒某某、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解增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雒某某、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增会撤回对被告雒某某、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刘 晨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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