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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解某某、解某某、解某某、解某某、解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福兴,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解某某、解某某、解某某、解某某、解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2015年8月4日、2015年9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福兴,被告解某及委托代理人贾丽,被告解某某、解某某、解某某、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第二次、第三次开庭,原告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福兴,被告解某及委托代理人贾丽,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某某、解某某、解某某、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遗嘱属于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主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该部法律的颁行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当时电脑等信息技术并未普及,亲笔书写主要表现为笔墨手书,由于科技发展不断进步,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书写方式的变化也影响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在生活中以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普遍存在。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确认,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未明确禁止采取打印的方式立遗嘱,而对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且该遗嘱由社区工作人员证明,除被告解某、王某某外,原告及其余被告均予以认可,本院对牟淑珍所留遗嘱效力予以确认。故对诉争房屋牟淑珍享有的份额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对于解德炳享有的房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解佳新已去世,对其享有的继承份额转继承,由其继承人解某、王某某享有权利。其余被告将所享有的继承份额给予原告,属当事人的自行处分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前丰社区建筑面积31.1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佳房私字第924822号)由原告解某某继承;
二、原告解某某给付被告解某、王某某诉争房产补偿款1711元(23964元×1/1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担510元,由被告解某、王某某承担40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担2000元,由被告解某、王某某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环宇 人民陪审员  韩 晶 人民陪审员  孙 宏

书记员: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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