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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某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原告解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农民。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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