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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某某
赵庆丰(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赵建辉
李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魏晓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魏巍(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西演镇东赵堡村五区83号。身份证号:13062819560608102x。
委托代理人赵庆丰,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建辉,无业。
被告李某某,司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8号。
负责人李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晓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巍,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为1490.5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为1490.5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

审判长:叶金颖
审判员:赵田茂
审判员:连芳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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