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覃某某,曾用名覃遵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告何某某,曾用名何秀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覃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二被告所有的广本凌派轿车一辆(车牌号鄂Q×××××)。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覃某某、何某某所有的广本凌派轿车一辆(车牌号鄂Q×××××)。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 韬 代理审判员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书记员:胡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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