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敬
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板桥镇兴园塑料厂
安绍先
原告:覃某敬,工人。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板桥镇兴园塑料厂(以下简称兴园塑料厂),住所地玉田县杨家板桥镇前八间房村。
代表人:单玉川,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安绍先,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敬与被告兴园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覃某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覃某敬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覃某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覃某敬自愿负担。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李振芳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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