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覃某敬诉玉田县板桥镇兴园塑料厂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覃某敬
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板桥镇兴园塑料厂
安绍先

原告:覃某敬,工人。
委托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板桥镇兴园塑料厂(以下简称兴园塑料厂),住所地玉田县杨家板桥镇前八间房村。
代表人:单玉川,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安绍先,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敬与被告兴园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覃某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覃某敬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覃某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覃某敬自愿负担。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李振芳

书记员:单振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