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宣恩县。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某某于2017年5月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潘国柱 审 判 员 汪秋红 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
书记员:张婷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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