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082228L,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109号。
代表人:孙泽俊,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该支行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猇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覃某某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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