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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正阳与罗某某、罗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覃正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罗某某,曾用名罗潇,罗方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罗晶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覃正阳诉被告罗某某、罗某某、罗晶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正阳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罗某某、罗晶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正阳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罗某某、罗晶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正阳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罗某某、罗晶璇的起诉。

审判员  刘云飞

书记员:尹朦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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