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
董某某
董某某
董立新
牛天光(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
张德民
原告覃某某,农民。
被告董某某(别名董营),农民。
被告董某某,农民。
被告董立新,农民。
委托代理人牛天光,河北牛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民,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董某某、董某某、董立新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审判长:桑秀青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李道华
书记员:蒲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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