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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罗某某等与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覃某某,女,生于1959年10月25日,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57年11月5日,苗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宣恩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董某某,女,生于1942年8月3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赤,男,生于1967年2月1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系被告董某某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苏小玉,女,生于1929年6月28日,汉族,务农,小学文化,住宣恩县,系原告覃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罗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及第三人苏小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罗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覃某某、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秀莲

书记员: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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