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覃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都市。
申请人:杨某琼,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覃某、杨某琼与被告胡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覃某、杨某琼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清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覃某、杨某琼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清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价值相当的股权等其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洪涛
书记员:方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