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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与鲁某、覃小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姚慧娟(原告覃某某之妻),女,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小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晶,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鲁某、被告覃小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郑灵芝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书记员: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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