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邓宜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从其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仙桃市江汉裕波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办青渔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66547311X6。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仙桃市江汉裕波棉花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与被告张某系兄妹关系。
被告:张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前坪路三峡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12628Q。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李家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0355433Q。
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3679986A。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建波,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覃某年与被告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张慧、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仙桃市江汉裕波棉花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覃某年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三峡民营科技园内(花艳葫芦坝)、面积为143303米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宜市国用2006第180104110号)及其地上五幢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三峡民营科技园内(花艳葫芦坝)、面积为143303米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宜市国用2006第180104110号)及地上五幢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产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亮
书记员: 伍倩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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