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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李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族。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原告覃某某、李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覃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正祥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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