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本院受理覃某某诉姚念辰、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覃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Q×××××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覃某某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覃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谭某的车牌号为鄂Q×××××号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覃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宗斌
书记员:张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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