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胡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本富,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景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7号万达广场写字楼C栋。
法定代表人张昌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圣军,宜昌景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洪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爱武、郑书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潘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胡某某、胡威与被告宜昌景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洪正峰、潘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胡某某、胡威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胡某某、胡威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胡某某、胡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已减半),由原告覃某某、胡某某、胡威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 王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