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原告: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覃子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松滋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号。
法定代表人:邱绪文,该医院院长。
原告覃某某、覃某某、覃子珊与被告松滋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覃某某、覃子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家芳
书记员: 黄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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