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某
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国家邮政局
邓可雅
张宏卫
王虎鸣
赵蕾
何连水(北京远望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邮政局
肖松
何文生
湖北省邮政局
朱吉英
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原湖北省荆州市彩印厂工艺美术设计师,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荆州化建公司宿舍1号。
委托代理人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邮政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可雅,国家邮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宏卫,国家邮政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虎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编辑部主任,住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东街175号。
委托代理人赵蕾,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编辑。
委托代理人何连水,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邮政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郑泽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松,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文生,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邮政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顾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吉英,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国家邮政局、王虎鸣、荆州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湖北省邮政局(以下简称省邮政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奇,被上诉人国家邮政局委托代理人邓可雅、张宏卫,被上诉人王虎鸣的委托代理人赵蕾、何连水,被上诉人市邮政局委托代理人肖松、何文生,被上诉人省邮政局委托代理人朱吉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上诉人覃某某对被上诉人王虎鸣、省邮政局、市邮政局提交的三份相关《授权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国家邮政局提交的《关于邮票选题的若干规定》(国邮[2002]140号)、市邮政局提交的《关于虎座鸟架鼓反转片交邮时间的证明》、《荆州集邮报》、《荆州日报》及相关照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覃某某认为被上诉人国家邮政局、王虎鸣、市邮政局、省邮政局等被上诉人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相应报酬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得当。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上诉人覃某某负担。因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第六项 、第四条 的规定,已经本院决定其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覃某某认为被上诉人国家邮政局、王虎鸣、市邮政局、省邮政局等被上诉人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相应报酬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得当。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上诉人覃某某负担。因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第六项 、第四条 的规定,已经本院决定其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刘建新
审判员:王俊毅
审判员:徐翠
书记员: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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