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要海军与袁某、内蒙古宁远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要海军
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袁某
内蒙古宁远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市兴和支公司
武振宇
王守孝

原告要海军。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
被告内蒙古宁远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110国道丰川开发区路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市兴和支公司,住所地:兴和县城关镇新城区居委会兴和大道28号1户。
负责人韩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振宇。
委托代理人王守孝。
原告要海军与被告袁某、内蒙古宁远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远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市兴和支公司(平安财险兴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袁某、平安财险兴和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守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远物流公司经合法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承担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袁某承担80%、要海军承担20%的责任。被告平安财险兴和支公司作为蒙J×××××(蒙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人,对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予直接赔偿,不足部分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依责任比例赔付。对原告要海军的损失认定如下:1、张北县医院医疗费4527.7元有票据及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方无异议,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7天×30元/天)、营养费210元(7天×30元/天),被告方无异议,予以支持。3、护理费700元(7天×100元/天),被告方无异议,予以支持。4、误工费8673.1元(129.45元/天×(7+60)天),被告方无异议,予以支持,5、鉴定费1000元、车辆损失11586元,有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方无异议,予以支持。6、拖车费800元,系因交通事故所实际发生,且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海军的各项损失共计27706.8元。在本起事故中,除被侵权人要海军外,还有其他被侵权人,在适用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依法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根据各被侵权人各自损失金额占损失总和的比例,本案原告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约为2%、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约为4.5%。因此被告平安财险兴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该比例赔偿本案原告(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市兴和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要海军医疗费200元、护理费4950元、车辆损失2000元,合计715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市兴和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要海军剩余损失(不包括鉴定费)19556.8元的80%,即15645元(取整至元);
三、袁某赔偿要海军鉴定费1000元的80%,即8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要海军负担70元,袁某负担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承担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袁某承担80%、要海军承担20%的责任。被告平安财险兴和支公司作为蒙J×××××(蒙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人,对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予直接赔偿,不足部分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依责任比例赔付。对原告要海军的损失认定如下:1、张北县医院医疗费4527.7元有票据及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方无异议,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7天×30元/天)、营养费210元(7天×30元/天),被告方无异议,予以支持。3、护理费700元(7天×100元/天),被告方无异议,予以支持。4、误工费8673.1元(129.45元/天×(7+60)天),被告方无异议,予以支持,5、鉴定费1000元、车辆损失11586元,有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告方无异议,予以支持。6、拖车费800元,系因交通事故所实际发生,且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海军的各项损失共计27706.8元。在本起事故中,除被侵权人要海军外,还有其他被侵权人,在适用蒙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依法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根据各被侵权人各自损失金额占损失总和的比例,本案原告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约为2%、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约为4.5%。因此被告平安财险兴和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该比例赔偿本案原告(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市兴和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要海军医疗费200元、护理费4950元、车辆损失2000元,合计715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市兴和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要海军剩余损失(不包括鉴定费)19556.8元的80%,即15645元(取整至元);
三、袁某赔偿要海军鉴定费1000元的80%,即8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要海军负担70元,袁某负担423元。

审判长:董定强
审判员:郭翠霞
审判员:刘志贵

书记员:杨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