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要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原告要智某与被告杨春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要智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要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要智某负担。
审判员 张燕峰
书记员:王海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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