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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某财物租赁有限公司与西门电机(湖北)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负责人:邓小燕,行长。
委托代理人:万良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成红刚,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随州市万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群,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随州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远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梁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梁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随州市万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随州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升华、梁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升华为履行其与随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交纳的合同定金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四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与被告梁升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从双方签订的(2010)9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反映,梁升华曾向随州市国土资源局交纳合同定金1600万元。因案件尚在审理阶段,该合同定金的归属尚未确定,故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请求冻结该合同部分定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梁升华向随州市国土资源局交纳的(2010)9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定金”600万元,即禁止被申请人梁升华提取和禁止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人梁升华及利害关系人支付此合同项下的“定金”600万元;
二、冻结期间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莹 审 判 员  储颖烨 代理审判员  兰 京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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