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煦伟钻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蓬鑫,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雄县羊易地热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雄县格达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善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生,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煦伟钻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当雄县羊易地热电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煦伟钻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煦伟钻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西藏煦伟钻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达珍
审判员 措吉
审判员 吾金平措
书记员: 央金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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