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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某某达(许某)电梯有限公司与宜昌嘉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西某某达(许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某市延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10)。法定代表人:刘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399号办公室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56880381J。法定代表人:姜廷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涛,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西某某达(许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嘉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某某达(许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某某达(许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某某达(许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某某达(许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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